榮耀與獎勵

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
國際學術期刊投稿潤稿暨刊登費補助作業要點

109-3第⼀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

⼀、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提升本會學術產能,⿎勵本會會員發表國際期刊學術論⽂,依據本會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,訂定「國際學術期刊投稿潤稿暨刊登費補助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⼆、補助對象:限本會之活動會員,以本會名義投稿國際學術期刊,須英⽂潤稿或刊登費⽤者,得提出補助申請。

三、申請條件

(⼀) 申請者須為該論⽂之第⼀作者或通訊作者。

(⼆) 同⼀篇論⽂僅能由⼀位作者提出申請。

(三) 申請刊登費⽤者,申請補助之學術研究論⽂須為SCI(ScienceCitation Index),以當年度的JCR(Journal Citation Reports)排序為主、SSCI(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)、SJR(Scientific Journal Rankings)或EI(Engineering Index)等所收錄之學術期刊。

四、申請辦法
申請⼈應於出版社接受後即提出申請,同⼀申請會員應於同⼀會計年度內,以獲補助⼀次為原則,檢附下列各項,申請資料案件由本會秘書處初審,再由學術委員會、財務委員會及理事⾧複審核定通過後補助。
應檢附資料如下:

(⼀)「國際學術期刊投稿潤稿暨刊登費補助申請表」。

(⼆)本次申請論⽂任選3⾄5⾴已潤稿之稿件內容或刊登稿件全⽂。

(三)英⽂潤稿或刊登費⽤收據影本(收據⽇期須於當年度,逾申請年度期間者,無法進行核銷)。

(四)前次獲補助論⽂之投稿於國際學術期刊證明(應於核定後5 個⽉內)或已接受刊登之證明⽂件(適⽤於⾮⾸次申請案)。

(五)申請刊登費⽤者,檢附刊登期刊為SCI、SSCI、SJR或EI 收錄學術期刊之證明⽂件。

五、補助經費與核銷

(⼀)補助⾦額

  1. 依實際潤稿或刊登費⽤⽀出進⾏補助,每⼈每年補助以7萬元為上限(其中潤稿費單篇上限為3萬元)。
  2. 依據核定時間先後順序進⾏補助,當核銷總額超過該年度預算後,則不再受理申請。

(⼆)經費核銷

經核准補助之會員,依核定⾦額,於核定後 1 個⽉內檢附收據正本及核定之「國際學術期刊投稿潤稿暨刊登費補助申請表」,依本會會計相關規定完成經費核銷,未依規定完成核銷程序者,將喪失該次經費補助。

(三)經費來源

由理事⾧視學會營運狀況決定年度補助經費後,由財務委員會提⾄理事會議確認。

六、申請補助之會員,須於核定後5個⽉內,完成該份論⽂之投稿,並繳交投稿證明。如未能依規定完成者,將不得再提出申請;然已接受刊登者,不在此限。

七、本辦法經財務委員會擬定,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⾏,修正時亦同。

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
推廣國際事務相關經費辦法

目的

依據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組織章程第⼆條「本會為⾮營利團體,本學會依著實證醫學與前瞻研究的基礎,⾯對癌症,除了傳統⼿術、化學或放射療法之外,針對各種⾮侵襲癌症知識教育,做深⼊研究。」及第五條「國際間綜合性細胞研究開發與學術結合」本會鑒於期許提升在國際間的知名度、推廣並⿎勵台灣臨床病理之專業能夠朝向國際化,使其發揚光⼤,促進國際間之交流及學習,以資切磋。

⾃109 年起,每年提撥固定⾦額作為推廣國際事務相關經費。

提撥經費項⽬如下:

  1. 本會會員受邀國際會議擔任⼤會演講者之經費補助(如【附件⼀】)
  2. 本會會員參與國際論⽂發表之補助(如【附件⼆】)
  3. 本會優秀年輕主治醫師參與國際會議之獎勵辦法(如【附件三】)

中華民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
受邀國際會議擔任⼤會演講者之經費補助辦法
109-3第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訂定

⼀、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組織章程第⼆條及第五條,為⿎勵本會會員代表學會受邀擔任國際會議之演講者,加強對國際細胞治療相關研究與臨床經驗之交流,特訂定本辦法。

⼆、補助對象:限本會之活動會員,邀請單位無法提供合理經費補助為限。

三、經費來源:由理事⾧視學會營運狀況決定年度補助經費後,由財務委員會提⾄理監事會議確認。

四、補助範圍:下述各種會議,如係於中華民國臺、澎、⾦、⾺地區舉辦者,不適⽤本辦法。

(⼀) 世界幹細胞治療研究學術⼤會( World Stem cell and Cell Therapy Research Congress)。
(⼆) 國際細胞治療醫學會(ISCT)。
(三) 其他國際細胞治療或精準醫學相關活動。

五、補助⾦額(採實⽀實付):

(⼀) 亞太地區: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三萬元/⼈/次。
(⼆) 歐美⾮洲及紐澳地區:補助上限為新台幣六萬元/⼈/次。

六、補助項⽬:申請補助項⽬得包括下列項⽬(依國稅局規定須檢附正本憑證)

(⼀) 電⼦機票及來回登機證(含機票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⾜資證明⽀付票款之⽂件)
(⼆) 註冊費
(三) ⽣活費(交通及住宿)

七、申請辦法:

(⼀) 申請⼈應於會議開始⽇前⾄少⼀個⽉前,提出申請並報請學術委員會。
(⼆) 申請⼈應檢附下列⽂件:

  1. 申請表。
  2. 會議(活動)⽇程表(可於會議開始⽇前補繳)。
  3. 國際會議主辦單位致申請⼈本⼈之正式邀請函影本。
  4. 實際報告內容。

(三) 獲本項補助者,返國後⼀個⽉內檢附正本單據核銷。

⼋、申請案件由本會秘書處初審,由財務⾧及理事⾧複審核定。

九、核定補助原則:

參酌本會營運狀況,依下列規定核定是否予以補助及補助項⽬與各項⽬之額度:

(⼀) 同⼀申請⼈在同⼀會計年度內,以獲補助⼀次為原則;申請者不得以同案重複獲得
其他機構補助,如經查出,則予以退件及追回補助款。

(⼆) 邀請單位無法提供合理經費補助(如無機票費補助)時,申請⼈得依此辦法提出申
請,由本會秘書處初審,再由學術委員會、財務委員會及理事⾧複審核定。

⼗、本辦法經財務委員會擬定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⾏,修正時亦同。

中華民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
國際論⽂發表之補助辦法
109-3第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訂定

⼀、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組織章程第⼆條及第五條,為⿎勵本會會員參與國際會議,加強對國際細胞治療相關研究與臨床經驗之交流,特訂定本辦法。

⼆、補助對象:限本會之活動會員,邀請單位無法提供合理經費補助為限。

三、經費來源:由理事⾧視學會營運狀況決定年度補助經費後,由財務委員會提⾄理監事會議確認。

四、補助範圍:下述各種會議,如係於中華民國臺、澎、⾦、⾺地區舉辦者,不適⽤本辦法。

(⼀) 世界幹細胞治療研究學術⼤會( World Stem cell and Cell Therapy Research Congress)。
(⼆) 國際細胞治療醫學會(ISCT)。
(三) 其他國際細胞治療或精準醫學相關活動。

五、補助⾦額(採實⽀實付):

(⼀) 發表論⽂:海報新台幣五千元、⼝頭新台幣⼀萬元。
(⼆) 本會得視當年度編列之預算,適度調整補助額度及名額。

六、申請辦法:

(⼀)申請⼈應於接獲主辦單位通知論⽂⼊選後即提出申請。
(⼆)申請⼈應檢附下列⽂件:

  1. 申請表。
  2. 會議(活動)⽇程表(可於會議開始⽇前補繳)。
  3. 論⽂被接受之證明⽂件影本。
  4. 來回登機證影本(可於返國後⼀個⽉內補繳)。

(三)同⼀申請⼈在同⼀會計年度內,以獲補助⼀次為原則,且在同⼀次會議之論⽂發表補助,以補助⼀篇為限。
(四)申請⼈若同時申請受邀國際會議擔任⼤會演講者之補助時,不得申請論⽂發表補助。
(五)若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,本會得註銷其補助資格。
(六)「國際論⽂發表補助審核通過名單」公告後,獲補助之申請⼈請填妥領據以郵寄(掛號)⽅式寄⾄本會秘書處後,即進⾏經費核發。

七、申請案件由本會秘書處初審,由學術委員會、財務委員會及理事⾧複審核定。

⼋、本辦法經財務委員會擬定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⾏,修正時亦同。

中華民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
優秀年輕主治醫師參與國際會議之獎勵辦法
109-3第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訂定

⼀、中華民國臨床⾮侵襲癌治療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組織章程第⼆條及第五條,為⿎勵本會優秀年輕主治醫師會員參與國際會議,加強對國際細胞治療相關研究與臨床經驗之交流,特訂定本辦法。

⼆、補助對象:限本會之活動年輕會員(年齡45歲(含)以下之主治醫師),並有第⼀作者或責任作者之論⽂摘要被接受發表者。

三、經費來源:由理事⾧視學會營運狀況決定年度補助經費後,由財務委員會提⾄理監事會議確認。

四、補助範圍:下述各種會議,如係於中華民國臺、澎、⾦、⾺地區舉辦者,不適⽤本辦法。

(⼀) 世界幹細胞治療研究學術⼤會( World Stem cell and Cell Therapy Research Congress)。
(⼆) 國際細胞治療醫學會(ISCT)。
(三) 其他國際細胞治療或精準醫學相關活動。

五、補助⾦額(採實⽀實付):本會得視當年度編列之預算,適度調整補助額度及名額。

(⼀) 亞太地區: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三萬元/⼈/次。
(⼆) 歐美⾮洲及紐澳地區:補助上限為新台幣六萬元/⼈/次。

六、補助項⽬:申請補助項⽬得包括下列項⽬(依國稅局規定須檢附正本憑證)

(⼀) 電⼦機票及來回登機證(含機票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⾜資證明⽀付票款之⽂件)
(⼆) ⽣活費(交通及住宿)
(三) 會議註冊費

七、申請辦法:

(⼀) 申請⼈應於會議開始⽇前⾄少⼀個⽉前提出申請。
(⼆) 申請⼈應檢附下列⽂件:

  1. 申請表。
  2. 會議(活動)⽇程表(可於會議開始⽇前補繳)。
  3. 論⽂被接受之證明⽂件影本。
  4. 來回登機證影本(可於返國後⼀個⽉內補繳)。

(三) 獲本項補助者,返國後⼀個⽉內檢附⼼得報告及正本單據核銷。
(四) 同⼀會議補助以不超過⼆⼈為原則(含⼆⼈)。
(五) 同⼀申請⼈限獲補助⼀次為原則;申請⼈不得以同案重複申請受邀國際會議擔任⼤會演講者、國際論⽂發表及其他機構之補助,如經查出,則予以退件及追回補助款。

⼋、申請案件由本會秘書處初審,由學術委員會、財務委員會及理事⾧複審核定。

九、本辦法經財務委員會擬定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⾏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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